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市场环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1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新立、修改、废止等变化时,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暂停其工作,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条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成立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当包括至少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派,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在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当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四条 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六)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对象名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郑州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假冒专利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4、《专利标示标注办法》第三条 | 市知识产权局 | 超市、商场、企事业单位、各类生产流通企业 | 1% | 2/月 | 现场检查、抽查,网上抽查 | 1.商品、说明书、包装标注的专利标识是否假冒专利权; 2.专利标识标注是否规范。 | |
2 |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 2、《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 10% | 1/月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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