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
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 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依据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发 〔2019〕 4号),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 后补助资金、 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 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 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和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规上企业, 不予支持市级以上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 重点 (工程) 实验室、 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 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 产业发展项目、 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 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含) 的科技雏鹰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3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 (含) 之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 (含) 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补助600万元。 科技雏鹰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的界定及奖补实施细则,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 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条 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纳入统计。 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 《企业 (单位) 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的规上企业, 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 (含) 以上的, 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年度研发费用在10万元 (含) —50万元之间的,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纳入统计、研发费用在100万元 (含) 以上、 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 根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情况, 市财政按照研发费用10%的比例、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对一般企业, 补助额最高50万元; 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 补助额最高80万元;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河南省科技小巨人 (培育) 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类的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 以及建有重点 (工程) 实验室、 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 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 以及企业类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 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实施研发投入增量奖励政策。 经统计部门核准,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 (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 新增加研发费用不到100万元的, 市财政按照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新增100万元 (含) —200万元的, 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新增200万元以上的, 每增加超过100万元, 增加10万元的奖励, 最高奖励120万元。
第七条 激励高等院校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全国科技统计的驻郑高等院校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按照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给予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 (含) —500万元 的, 市 财 政 给 予 30 万 元 补 助; 年 度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500万元 (含) —1000万元的, 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1000万元 (含) —5000万元的, 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5000万元 (含) —1亿元的, 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1亿元 (含) —5 亿元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认定额在5亿元 (含) 以上的, 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补助。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 次年再次申请补助, 其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增速不低于5%。 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立项用于科研活动。
第八条 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 承担重点 (工程) 实验室、 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任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新引进大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的, 经评估, 可给予不超过研发中心建设总投入30%、 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一条 加强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 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 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 指导和督促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目等基础性工作, 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 评估、 结题、 绩效评价等工作, 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 单独核算。 对重点区域、 行业和单位加强一对一跟踪服务。 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 对投入强度较低的县 (市、 区)、开发区, 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股权激励和分红、 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 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研发投入统计, 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 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三条 加强考核评价。 制定 《郑州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综合考核各县 (市、 区)、 开发区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 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和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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