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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办法》 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7-30 16:30:33

汴科文〔2020〕58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汴政办〔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办法》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


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汴政办〔201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机构。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局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法人内设机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和所属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培育、认定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的作用,通过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七条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形成的技术成果尽快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第八条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业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重点围绕我市产业的需求,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并形成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机制,推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第三章 申报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认定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条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开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一般成立一年以上,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三)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经营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能够从技术转移服务中获取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四)有满足经营要求的80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有稳定的客户群、一定数量的专业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

(五)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职人员在4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比例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示范机构要求和基本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驻汴院所、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直接推荐。

(二)申请认定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推广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法人机构须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须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的经费收支财务报告;

6.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7.近两年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合作内容;

8.其它证明材料。

(三)汇总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局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法人内设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无异议;

(七)市科技局下达认定公布通知并授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示范机构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科技局关于《开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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