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07年11月,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平政〔2007〕7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明确。原《通知》实施十五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原有的判定标准已不再适合我市现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及时更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豫地税函〔2005〕102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市政府委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三部门联合对原《通知》中关于普通住房标准判定条件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
新《通知》主要对两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原《通知》中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的第三个标准“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修改为“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其余两个标准保持不变。二是明确自新《通知》实施之日起,市、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传递的平均交易价格予以执行。
三、主要内容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市、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平政〔2007〕70号)同时废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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