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2018〕67 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安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9月17日
安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根据省科技厅《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原“双休双创”科技示范园区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的意见》(安政〔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法人内设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技术推广等;
(七)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能够从技术转移服务中获取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三)有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的成功案例。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五)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行业内有较好的认知度;无违法违纪记录,连续多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在主流新闻媒体(网站)上没有负面报道。
第七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由申请单位所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安阳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内设机构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可直接报至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六)上年度该机构财务报告;
(七)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材料;
(八)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报表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向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报送本年度报表。
(二)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对考核未达到标准的示范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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