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20〕273号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科技厅(委、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办公厅(室):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推荐,九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完善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杨烨瑶,58884289 附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科技部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序号推荐单位试点单位名称1北京市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2北京工业大学3积水潭医院4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5辽宁科技大学6上海市上海大学7上海理工大学8上海海事大学9江苏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10南京工业大学11苏州大学12浙江省浙江工业大学1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14浙江省农业科学院15湖北省湖北工业大学16广东省暨南大学17广东工业大学18广东省科学院19海南省海南大学20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21成都理工大学22教育部复旦大学23上海交通大学24南京大学25浙江大学26四川大学27西南交通大学28西安交通大学29工业和信息化部哈尔滨工业大学3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31北京理工大学32西北工业大学33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34中国水稻研究所35卫生健康委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36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37中科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38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39国家纳米科学中心40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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