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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若干措施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信阳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26 17:18:33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信阳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着力推动一批技术创新强、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广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争建成一批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力争获批6-10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养3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年增长20%以上。二、政策措施(一)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机制。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每年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大线下项目路演、项目对接活动力度,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鼓励我市企业通过科技大市场发布有效需求信息。明确各级各类财政投入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验收或结题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鼓励非财政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参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二)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余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四)建设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熟化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力量,瞄准共性关键技术,建设一批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五)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境内技术,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围绕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每年安排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七)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转移机构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加强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建设,鼓励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支持在我市建设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鼓励其为驻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八)加强技术市场能力建设。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实现全市登记站点合理布局。强化考核管理,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九)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驻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推动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技术转移机构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根据培训绩效给予补助。技术经纪人可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获得现金、股份等奖励和报酬。(十)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在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设立市级科技成果奖项。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信阳市主持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单位,按省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对于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信阳市转化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转化。(十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十二)资金从受益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使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市财政负责保障落实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企业奖励资金;各县财政负责保障落实本县企业奖励资金。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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