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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9-06 11:31:35

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

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财教〔2016〕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8日





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

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许昌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的财政补助,进一步促进许昌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原则

一、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许昌科技大市场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成交,且交易金额支付完成;

技术交易原则上不包括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和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图案、花样或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简单改型、工艺变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调整等项目。

二、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

三、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已因我市其他相关政策获得经费补助的,不得再重复参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经纪机构备案

一、建立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登记备案制度。备案制度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登记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要自觉接受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参加相关培训,提交、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一、凡在许昌市注册的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凡帮助我市企业在交易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企业专员,分别按交易额的1.5%和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上述奖励由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企业科技专员的上述奖励随同企业技术交易项目补助统一发放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其中不少于50%的奖励金额应发放给科技专员个人,剩余奖励金额可作为企业科技专员培养经费。

三、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在开展服务中应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合同,并促成技术交易的成交,才可获得奖励。

四、根据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交易平台合作运营商,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

第五条申报审核。

一、奖励补助申请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在线提交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拟奖励补助的企业、机构和金额标准。

二、技术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合同专家等组成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三、奖励补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受理奖励补助申请;初审情况及奖励补助情况在许昌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资金拨付及使用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落实资金,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二、奖补经费由获奖补单位自行安排,统筹用于技术研发。

第七条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项目奖励补助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监督监管

一、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补助成效,建立奖励补助成效监测机制,即企业每隔半年(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为报备日期),应将获得奖励补助的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定期上报市科技局。不及时上报的企业将视为异常,可要求追回奖励补助款项,并且在3年内不得享受该奖励补助政策。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2年。

二、所有申领专项奖励补助的主体均纳入许昌市科技诚信系统管理。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将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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