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办公司
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官方文件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04 11:14: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个一批”、“四个融合”的总体部署,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效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创新资源不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1.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一流的研发条件和人才团队,以支撑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产业研用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涵盖“人才培养、平台搭建、机构培育、企业提升”创新全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切实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以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身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
  2.重点支持培育一批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由市政府,省级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校、创新龙头企业、市重点企业等发起设立,新技术、新产品附加值高,创新创业孵化成效突出,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的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政府)
  3.鼓励引进一批市级高端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加大引进培育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力度。积极对接中科院及其所属专业院所、“双一流”高校等大院名校,支持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新型高端研发平台。引进一批高层次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鼓励他们进驻或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加速军工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4.支持建立一批行业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市重点企业或创新龙头企业牵头,聚焦市主导产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创新需求,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将内设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独立运营,面向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服务。利用广泛的科研优势,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人化经营,转变为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5.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注册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的,原则上注册为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管理;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实行投管分离、独立运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管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7.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机构类型,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制度,新型研发机构人员聘用、经费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自主权。新型研发机构可动态设立和撤销研究单元,灵活配备人员、组织团队和配置设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8.实行灵活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可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模式,大胆任用具有创新胆识和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有效激发研发团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建立与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新型研发机构权益保障机制
  9.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优先支持企业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财税支持和引导
  1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3年。成立之初有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当地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13.大力推进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市政府予以命名具备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对新备案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元奖励。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相关政策执行;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上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的10%,给予最高100万的补助,已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企业购买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16.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融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业务,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创办孵化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同时,通过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开封中支、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7.对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纳入科技与金融结合示范城市重点项目库。引导支持“科技贷”合作银行、专业机构及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18.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或联合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开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七、完善人才服务和评价机制
  19.新型研发机构从市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省、市两级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在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汴梁英才计划”同等优惠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政府)
  20.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适度兼职到新型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或参与项目合作, 开展协同创新,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也可经单位批准同意,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我市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八、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创新,促进成果转化
  21.支持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增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育成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创新成果优先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并享受省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各县区政府)
  2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共享。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省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取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九、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2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调研,摸清底数,盘活存量、培育增量。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要积极组织申报,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基础较好的新型研发机构推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对于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机构,要加强跟踪辅导,有针对性地引导其尽快补齐短板,做好备案储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24.根据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效益、孵化育成企业数量质量,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指标因素,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额度的绩效奖励,探索建立适应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评估及奖惩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育创新文化,营造良好环境
  25.要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部门要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整合各种资源,认真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配套服务等工作。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科技、财政、税务、民政、人社、发改、工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配合,为新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等事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以上就是河南省高企认定服务平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内容可持续关注本站,也可直接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咨询热线:173-2481-0679

相关标签:
本文地址:http://gq.sstm100.com/news/wenjian/6157.html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gq.sstm100.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内容,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河南省高企认定服务平台”并标明本站链接http://gq.sstm100.com/!凡注明来源非“gq.sstm100.com”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平台,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联系电话:173-2481-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