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备较强的科研与经济实力,一般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省级科研平台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研发团队有新产品的销售合同与技术合同收入,有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和团队。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变更调整怎么办?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三、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会有什么政策支持?
市科技局对新备案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汴政〔201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要求,市财政分别给予对应的奖励与资金补助。
四、有哪些情况会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被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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