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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栏目:官方文件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04 11:06:32

一、《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8号)和《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都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厂房、闲置仓储、闲置建筑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统称闲置场所)等闲置资源,发展科技孵化载体,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借鉴先进地区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创园区、孵化基地等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

二、《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有利于盘活我市存量房地资源,保护工业遗产;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价值升值;有利于打造科技创新高地活力区,积极融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正确指引、加强监管,探索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元化整治改造模式,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方主动参与;二是坚持功能优先、节约集约。着力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科技孵化载体项目,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房地资源;三是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加强对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整体规划,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四是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务实。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办法,客观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的用地和人员安置等问题。

四、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主要支持政策是什么?

支持利用闲置场所兴办科技孵化载体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支持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为科技孵化载体,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 50%比例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给予补贴,对孵化服务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对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投向孵化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 2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引进在汴注册的知名孵化器运营机构,运营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的科创园区、孵化基地等,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该实施意见还明确不得临时改变闲置场所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的8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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