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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官方文件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04 09:57:32

关于印发《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扶持与管理,培育开封现代农业产业,市科技局制定了《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3日


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都市生态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全市都市生态农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15〕2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规范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实现科技促进区域特色资源挖掘,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地理范围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对发展现代农业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培育扶持,能够形成较大竞争力的产业链或产业群,以及对区域经济集约化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农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鼓励各县(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区域特点和优势的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基地建设,集成国家、省市和地方在政策、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全面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请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范围明确。基地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由一个或多个乡镇(办事处)组建,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对集中,示范性强。

(二)基地内产业优势突出。基地范围内至少有一个主导产业并能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特色产业企业相对聚集,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三)创新能力强。特色产业对科技创新有较强的内在需求,基本形成了适应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体系,龙头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有广泛的产学研合作,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

(四)组织管理到位。基地建设纳入了县(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认识高,工作积极主动,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基地所在县(区)由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编制《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申报材料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基地申报实行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结束后,对受理确认后的基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申报材料登陆“开封市科技港” 下载。

第七条 基地申报材料包括《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申请表》、《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各申报单位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基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认定“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并授牌。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基地项目审批立项后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范围,基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见附件三),签署《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一)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总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二)分级管理,以市科技部门为主管理,县(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内容为项目进展,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开支,取得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0月下旬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自查,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四),填报《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五),并于10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检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4份、有关电子文本一同报送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和专家评价意见提出项目实施综合意见。经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基地称号;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开封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基地的认定不涉及土地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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