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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节能监察局行政执法职责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郑州市工信局时间:2022-09-09 15:51:06
郑州市节能监察局行政执法职责


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航空港实验区)工业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工业节能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2、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测活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服务机构、工业节能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郑州市节能监察局履行业务(职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4、《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第178号政府令)第十五条

郑州市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电力管理和节约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6、《郑州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7、《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书》(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郑州市节能监察局2014年9月12日签)将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市节能监察局实施。

郑州市节能监察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0、《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监测设备,实行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经济核算;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21、《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2、《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2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拒绝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检验测试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行强制检验测试,并给予通报批评。

25、《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节能监察局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标准

(一)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1、本局各职能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节能执法监察,不得超越职权。

2、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节能执法监察。

3、实施节能执法监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对象合法

1、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年能耗量在5000-50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均是本局节能执法监察的对象。

2、对未发现节能违法嫌疑的单位,本局每年对其实施节能执法监察不得超过一次。

(三)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1、实施节能执法监察,应提前通知监察对象,告知节能监察局的名称、监察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监察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实施节能执法监察,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先向监察对象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

3、依法实施监察。查阅、审核、复制被监察单位的相关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经局负责人批准,就监察事项向被监察单位发出《节能监察通知书》;当场制作监察和询问笔录。

4、监察人员对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5、节能执法监察结束,监察人员应及时向局提交监察报告,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未发现节能违法行为的,作出《节能监察意见书》并送交监察对象;

(2)节能违法行为轻微的,向监察对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提出节能监察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3)节能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提出立案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将节能执法监察文书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对节能执法监察文书及相关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和管理保存。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相关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2、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节能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本中心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2、听证程序

(1)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五)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节能行政执法流程


一、节能监察准备

1、监察科长将监察任务统筹安排,分别落实到各监察室,或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监察小组进行实施。

2、实施监察任务前,监察人员填写《日常监察工作安排表》,由监察科长审核批准。表内应注明被监察单位名称、监察内容、监察时间、监察组长和成员等。

3、监察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制作《节能监察通知书》,并提前七日送达被监察单位,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监察的依据、监察时间、内容、方式、监察组组长和成员以及被监察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二、节能监察实施

根据监察内容和实际情况的需要,主要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方式。

(一)书面监察

1、书面监察是指被监察单位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时间及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监察人员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如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有疑问,或发现书面材料涉嫌隐瞒事实真相及有伪造、隐匿、篡改行为可能的,应依法对被监察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二)现场监察

1、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监察的依据、监察事项和被监察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实施现场监察应当通知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监察人员应在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

3、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三、节能监察结果处理

1、通过现场监察,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采取相应改正的措施。

2、通过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案。

3、需要立案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监察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由监察科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并指定此案件的主办人,然后中心法制监督室对申请立案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逐级审批。

4、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复印的资料应注明其与原件一致,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或加盖骑缝章。对于不便直接在证据上签章的,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制作证据清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在清单上签章。对不采取保全措施,事后可能灭失的资料,应实施登记保存或封存。

5、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和询问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对调查(询问)过程中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解释、陈述,以佐证事实。笔录必须由被调查(询问)人的阅后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6、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加以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说明所依据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监察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审核表》,上报案件相关材料,由监察科长签署意见后交中心法制监督室对案件全面审核。

8、法制监督室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的,所提出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的,经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同意后提交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进行全面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节能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人集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节能行政处罚

1、对案审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应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节能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写明限期整改所依据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以及限期整改的具体期限。

2、监察人员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被监察单位进行复查。按照规定达到整改要求的,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没有按照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案审会的处理意见,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或没有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对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包括拟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的裁量阶次、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拟被处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中心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成立应予采纳。

5、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行为,需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或处以超过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73号政府令),应对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6、听证由市工信委法制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7、经过陈述、申辩、听证,拟被处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对原行政处罚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重新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拟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理由、事实、证据不成立、听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事实及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适用的裁量标准和阶次;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被处罚单位对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单位不可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市工信委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主体。节能监察中心配合市工信委负责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察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批,经签发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人民法院。

七、结案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1)按期限整改且已达到整改要求的;

(2)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4)被处罚单位虽未全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但确无力继续执行,经市工信委批准结案的。

2、监察人员制作填写《结案报告》,写明案由、查处经过、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分别由监察科长、法制监督室、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经批准后予以结案。

八、案卷整理、归档

1、案件结案后,监察人员要根据监察过程中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顺序,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案卷封面、目录,编写案卷页码,装订封底,形成完整的监察案卷。

2、监察人员将整理好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能改造或者不改造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未停止使用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停业整顿后仍未淘汰的或者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进行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条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因工作疏忽、过失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6万元(不含6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至8万元(不含8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罚款。

第五条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不满一年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两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罚款。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具有1项内容不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具有2项或2项以上内容不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至4万元(不含4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罚款。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又没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罚款。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仍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罚款。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

处罚依据:《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和文件或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

处罚基准: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监察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

郑州市节能监察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救济渠道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途径

1、被监察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被监察单位如对节能监察所认定的结果或者对执法过程有异议,可以向我单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三日内未向我单位提出相关要求的,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2、被监察单位如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

1、行政执法投诉受理

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政不作为、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请致电68977188、56500859、56500865进行投诉。

2、受理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一般事项应在3日内立案,重大复杂案件由受理部门5日内报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3)调查: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应按照及时高效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情况特殊或者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举报投诉查办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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