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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案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商丘市工信局时间:2022-10-09 11:18:23

商丘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案的通知

商化解过剩〔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丘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30日

商丘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河南省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豫淘汰落后办〔2019〕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要求,凡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和淘汰类产能均为落后产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计划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要求,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要于12月20日前将主体设备淘汰完毕,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不向其他地区转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制实施

能耗方面。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环保方面。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产能退出方面。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永久性不可再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各县(区)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对关闭退出产能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并将关闭退出企业名单在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奖补资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责任单位: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

(五)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提高站位,对本地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发挥好各级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督,主动开展工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将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企业实行“红黄牌”工作制,按要求公布不达标限期整改企业名单(黄牌),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

(三)做好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按照方案开展工作,抓好落实。5月10日前,各县(区)要将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清单和产能情况报送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前,各县(区)要将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办汇总形成我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淘汰落后办。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进展的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各地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完成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指标。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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