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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及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复核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洛阳市工信局时间:2022-10-12 10:41:08
关于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及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复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节〔2020〕33号)的要求,现组织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第五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名单

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依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并充分考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组织企业、园区开展创建工作,指导企业、园区按照要求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完成自评价的企业、园区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不需要进行第三方现场评价、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县(市、区)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第五批绿制造体系建设推荐名单。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鼓励能效水效“领跑者”及入围企业、绿色发展引领及入围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业节能诊断、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和列入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名单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请于2020年5月9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见附件)并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节能科,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装订要求:1.所有材料必须双面印刷;2.严禁使用铜版纸印刷,不得使用硬纸壳类材料作封面;3.请在材料书脊位置用醒目黑体字印刷申报企业或园区全称;4.电子版材料以可读写光盘形式报送),逾期不受理。

二、复核第二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请孟津县和高新区对第二批绿色工厂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和第二批绿色园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符合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标准和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其中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自查:

(一)企业、园区近3年来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三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七)企业、园区符合绿色工厂、绿色园区评价要求的情况。

自查报告于2020年4月20日前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节能科,市工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三、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监督。

联系人:赵长青李磊  电话:63936089

邮箱:lygxjcy@126.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2.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3.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4.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5.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6.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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