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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省高企认定服务平台时间:2024-06-17 09:33:33
开封市组织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全年共组织两批集中审核推荐省厅,具体时间安排:第一批开封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8日;第二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3日。

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4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全年共组织两批集中审核推荐省厅,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8日;

 第二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3日。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址:http://www.ctp.gov.cn/,简称“工信部火炬中心”)选择“在线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三)系统提交。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至开封市科技局。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和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递交至所属区科技管理部门。

(四)审核推荐。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审核结果形成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要汇总所有申报企业,审核后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在“不推荐原因”栏内予以客观描述不推荐的具体原因。推荐结果应及时反馈企业。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配合与沟通,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审查,做到审核口径、标准统一,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全覆盖,填写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5)。

(五)汇总上报。

 区科技管理部门将辖区内如下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申报材料包括: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文件2份;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两份)纸质版及word版;现场核查情况表纸质版及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U盘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纸质版(正本)一式一份。其中“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提前发至指定邮箱。

 各县的推荐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至市科技局。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如网站截图)和承诺书(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s://www.c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s://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给予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强化审核推荐。各县(区)要严把审核推荐关,材料存在缺项、漏项,与原件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说明的,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企业申报,否定企业推荐资格。

(四)强化宣传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高企政策宣讲,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惠企信息和政策。要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利用科技服务综合体及时处理企业需求。

 七、其他事项

(一)告知承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两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6、7)。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0371-25978383

 市财政局税费管理科  0371-2387610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0371-23877017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地址:开封市八大街和安康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3楼377房间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此通知内申报网络系统问题的解答等。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1-65721369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情况汇总表

      5.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实情况表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6月5日

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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