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豫科〔2017〕82号)、《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9号)精神,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2016年度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
经税务部门核查后对2016年度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项目。
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指单个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含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研究开发项目)。
2.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二、鉴定内容
1.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2.研发活动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三、报送材料
(一)市级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向市科技局发《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需要鉴定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税务部门有异议的企业项目资料。
(三)企业需要报送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料(见附件2)
2.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
3.鉴定汇总表(见附件4)
四、受理程序及时间
(一)程序要求
1.接到税务部门通知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资料、专家鉴定表和鉴定汇总表,项目资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编排页码,同时将项目资料制作成PDF格式的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须确保顺序、内容、格式等完全一致,且提供给科技部门的资料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一致,按领域分类提交。
2.相关材料报送按照属地原则,项目资料(一式五份)、专家鉴定表(企业仅填写前五行,此表单独报送,不胶装,一式五份)、鉴定结果汇总表(此表单独报送,不胶装,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相关原件和证明材料供查验。
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税务部门转请的企业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按领域收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4.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资料初步把关,确保报送的项目名称和税务部门转请的一致,项目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转请鉴定的项目名称和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级税务部门的转请函按县(市、区)分类后反馈到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时间要求
1.市科技局受理税务部门转请有异议项目函:2017年11月21日--12月5日,逾期未转请的视为无异议。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料:2017年12月6日--12月20日。
3.市科技局受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转送时间:2017年12月6日--12月21日。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一)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02房间(郑州市工人路13号,工人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南楼402房间)。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郑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李鸣飞
电话:0371-68891673
2.市科技局条财处
联系人:金洁韩园园
电话:0371-6718067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属处室、联系方式(固话及手机)于11月30日下班前报至邮箱zzkjjr@163.com。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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