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局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勤政,团结奋斗,求实创新,全心全意为基层、为发展、为群众服务,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科技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局长外出期间,按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受局长委托做好局长临时交办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市科技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和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决定和局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局各科室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科室工作。各科室在局领导班子及分管局长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权开展工作。局各科室为局内设机构,以市科技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必须报请局领导同意。
第十条 局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研究科教兴汴战略,推进科教兴汴战略的实施;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市属科研院所科技管理工作,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备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负责全市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制定推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第十六条 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组织科技管理人才的培训;制定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计划;负责全市对外及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指导、协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出国审核工作;开展对外科技宣传。
第十七条 制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指导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第十八条 制定全市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农村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的审查、科技档案、科技新闻发布、技术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和完善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在科技行政管理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二条 坚持政务公开。科技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科技奖励等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坚持规范高效。办好科技行政服务“窗口”,通过服务“窗口”办理科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和政策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文明礼貌服务,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政。凡在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评先等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违法违纪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监督。局纪检组监察室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具体线索的信访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密,除经会议决定传达或公布的外,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局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三十条 会议议题,事先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成员提出,局党组书记确定。局办公室主任安排会议议程,并在会前通知局党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局党组会议内容。会议记录经党组书记审核签字后生效。局党组会议决定由局办公室主任或专人负责执行。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会(局党组扩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定期组织召开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和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党纪及廉政勤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讨论研究开封市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本局年度局党组工作总结、计划和重要报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研究本局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干部培养、晋升、奖惩、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等事项;研究决定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研究决定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事项。
(五)行使《党章》和上级局党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办公扩大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副职领导召集,分管局长参加、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主办科室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确定。经确定的议题由主办单位报局办公室汇总,会前分发局领导班子成员。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必须经分管局长审查把关,由提交科室印刷后送办公室分发。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须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并存档。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指定的主管科室或专人负责执行,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办公扩大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中国科技部、省科技厅方针、政策和决定,对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通报和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年度工作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和安排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
(三)决定局重要会议、业务培训、重要工作计划和安排;审定代市政府拟定的科技工作法规、政策、规划。
(四)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专项问题;
(五)研究决定科室、局属单位重要的请示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到局系统全体同志。局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局办公会议的落实由分管局长和主办科室负责。办公室负责登记、督办和通报。
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阶段性科技工作。
(二)听取有关科室阶段性工作汇报及下一步工作
(三)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遇到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协调各科室之间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局组织召开的全局职工大会及全市性综合会议,会务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专业类会议,会务由牵头组织会议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规模和开支。严肃会议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维护会场秩序,开会期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出入,自觉关闭各类通讯工具。必要时,办公室要对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参加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等会议时,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不得随意变更出席人员。通知中未提出具体出席人员时,原则按工作分工由办公室协调提出,并由局长确定出席人员。参会人员要准时到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公文审批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的处理、审批、印发等程序应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管理及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公文办理工作实行公文逐级审签制,严格按程序办理。上级和同级来文(含传真件、打印件、电话通知记录)自上而下传递,下级(含内设科室、二级机构、县区科技局)报文自下而上呈批,不得越级或逆向报批文件。上级和同级来文由办公室登记附签,局长签批后交有关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安排相关科室主办,主办科室到机要室领取相关文件复印件,文件原件由机要室负责存档。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审核或根据局领导安排起草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以本局名义制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上行文,正式印发前应送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分管局长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以本局名义制发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下行文,由相关分管局长签发;市政府或科技厅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事项,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本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局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呈批科室按照规定起草、报送。局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转办、督办。组织人事方面文件按规定程序处理或办理。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内设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机关内部协调请示工作,需以科室名义制作请示、报告、通知等公文的,须经分管局长同意,由科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应及时审批、传阅由办公室呈交的文件。局领导批阅公文,对有具体办理任务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应签名表示“己阅知”。
第四十七条 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涉密文件不得在机要室外过夜存放。局领导对各科室(单位)上报的文件原则上在两日内完成签批。各科室(单位)办理领导批文必须在文件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八条 精简公文数量,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用便函形式的不以正式公文行文;凡能通过局机关网站浏览的文件(包括公文、简报、快报等不涉秘文件),除实际需要外,不再以纸质文件印发局各科室(单位)和县区科技局,坚决压缩和减少不必要纸质材料。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须及时上报局长、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
(一)全市科技重大计划、重点项目的重要进展、取得的主要成就等;
(二)有关部门交办、督办、查办的重要事项及办理情况等;
(三)局领导、各科室需外出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活动和需请省科技厅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等;
(四)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原则
(一)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车辆维修、加油、入保等事项由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办理。
(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车辆使用规定管理车辆,执行公车“休假”制度,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夜间及双休日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局机关院内,特殊情况应经局领导批准。
第五十一条 出车管理
(一)公务活动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确因公务需要市内用车的,事先由用车科室的分管局长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度车辆。市外用车的,须由用车科室提出用车计划,填写《派车申请单》(附件一),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派车申请单》派车。
(二)出车实行派车登记制度,驾驶员填写《用车登记表》,并按照确定的时间、行程和目的地出车,未填写《用车登记表》的不准出车。
(三)严禁将车辆私自外借或交由无照人员驾驶,否则,造成事故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司机及相关人员承担。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的有关规定。因违法违章驾驶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车辆维修。车辆出现故障,司机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填写《开支事项预算审批单》(附件二),并附汽修厂维修预算清单,交局办公室,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签批后,送定点厂修理。车辆在市区外发生突发性故障,驾驶员要电话报告局办公室,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可就地修理,返回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油料管理。车辆用油实行预算制,由局办公室于上月末对本月车辆用油情况提出预算申请,填写《开支事项预算审批单》,经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批。车辆加油时,须有车辆管理人员持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做好用油登记。因公驾车到外地需加油的,事后要说明情况并由办公室进行公里、油耗审核,按程序报销。
第七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局长离汴出差,应当事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局长离汴出差、休假或请假,要事先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出差、休假回汴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其他人员出差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批。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出差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出差必须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预定行程以外的活动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第五十五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干部职工因开会、学习、交流等到外地出差的,须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三),特殊情况事前没有审批的,回单位后一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凭审批单作附件报销差旅费,差旅费的管理和报销按照《开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坚持按规定和标准安排食宿,减少陪同。接待工作要做到务实节俭、热情周到。局领导到县区开展公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一律不接受宴请,节俭安排工作餐。
第五十七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科室来客或接到通知(函)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四)报主管局长审核,并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包括本局使用的印章;内设机构的印章;企事业单位的印章;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人事、财务及其它业务专用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第五十九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各科室(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第六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机要人员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科室(单位)印章由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议事协调机构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具体业务工作的有关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开封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印章的使用。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开封市科学技术局”印章的使用。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介绍信等;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三)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局财务工作(限于局长个人印章);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四)“开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印章的使用。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五)各科室(单位)印章的使用。以科室(单位)名义向局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以及协调各科室(单位)之间业务工作的通知、函等。
(六)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以本局名义组织的各类专项业务活动。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以本局名义从事的财务管理活动以及本局财务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八)人事专用章的使用。本局人事管理相关业务以及相关人事调整手续的办理。
第六十二条 印章使用的管理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和证明材料,须经局领导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签批后,方可用印,机要人员做好登记。人事、财务及其它各类业务专用章原则上须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经局长签发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下,经局长书面委托,由被委托人签发后方可用印。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填写《印章审批表》(附件五),经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上报的有关材料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分管局长同意,必要时请示局长同意。使用各科室印章,须经分管局长同意,科室领导签批。各单位用印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
(二)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科室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第六十三条 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调查研究和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本局每年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兴调查研究之风,多深入基层,掌握基层科研需求,为宏观统筹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依据。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联系点制度,每年下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同时把调研与科技项目检查、验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重复调研。
第六十六条 建立重要决策督查制度。主要对市委、市政府、本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及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局领导批示事项等进行督查。
第六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承办科室(单位)对上级和局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办理,并及时将督办情况汇报局领导。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科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上级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
第十章 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六十八条 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从政。坚持“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开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十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行政经费预算制度。局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科室领用时进行登记。大力推广办公自动化,实行无纸化办公,能通过网站公布、邮箱传递的文件资料一般不打印纸质材料。
第七十一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人员休假事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备案。局长出差、出访、休假时,由办公室事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休假应向局长请假,由局长明确代其行使职责的领导。科长(主任)外出或休假时,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外出或休假时,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长批准。外出、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因私请假的时间原则上从公休假中扣除。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休假,原则上按照年初的休假计划执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公休假的,以及国家法定节日不能休息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增强日常工作的计划性。为方便工作联系,应对突发事件,局班子成员和各科长(主任)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节假日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保持通讯畅通,因值班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重大科技工作决策要按照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加强同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联系,定期通报全市科技工作情况。重大决策要注重听取专家、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办公室整洁,开门办公、高效服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全民健身活动,保障局系统干部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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