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5〕1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我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认随机抽查事项
(一)抽查事项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汴政办[2015]191号),市科技局在市场执法领域内的职权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一项。
(二)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三)抽查对象
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他从事假冒专利产品生产及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四)抽查内容
1、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假冒专利产品;
2、商贸流通企业是否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3、其他单位或人员是否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五)抽查方式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我局与市工商局共享其已建立的完备的市场主体名录库。该名录库包含我市辖区内所有可能涉及到制售假冒专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证件类型和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现有我局持证执法检查人员1人(及时更新),包含执法检查人员职务、专长、业绩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其所擅长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三)“双随机”抽查程序
1、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前,市科技局根
据年度执法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从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检查对象。抽取过程应当在局监察室的监督下实施,并做书面记录,由现场参与人员签字后存档。
2、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市科技局依据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以及检查任务需要,从市科技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抽取过程应当在局监察室的监督下实施,并做书面记录,由现场参与人员签字后存档。
3、及时公开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市科技局应当提前7日在局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4、依法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同时,要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5、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流程
(1)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初步确认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3)调查取证。
(4)当场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听证
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5)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9)结案,立卷归档。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一)抽查比例
生产企业为2%;商贸流通企业为10%。
(二)抽查频次
生产企业1次每年;商贸流通企业2次每年。
(三)抽查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和反馈
执法检查结束后,市科技局要于7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附件1:开封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2:开封市科技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1
开封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假冒专利行为 | 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他从事假冒专利产品生产及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 1.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假冒专利产品; 2.商贸流通企业是否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3.其他单位或人员是否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 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生产企业为2%; 2.商贸流通企业为10%; | 1.生产企业1次每年; 2.商贸流通企业2次每年; | 市科技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附件2
开封市科技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 |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执法证号 | 执法区域 | 学历 | 专业 | |
1 | 侯相彬 | 市科技局主任科员 | 豫B01-533899 | 开封 | 中专 | 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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