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及充电设施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决定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超级电容请注明)、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其他车辆。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主要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和换电站,充电站内容含充电机功率总计(kW)、充电站占地面积(㎡)、投资金额(万元);充电桩含慢充(个)、快充(个);换电站主要统计数量(座)。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今年1-3月份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电子版)报送省工信委,次后每月8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上月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报送工作,如实报告数据,按期报送信息。
(三)各单位首次报送信息时请报送工作负责人(1名)、联系人(1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应军
电话(传真):0371-65509873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统计表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统计表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省辖市(直管县): 月份: 数量单位:辆